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4)第25号
案件名称:四川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四川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10100000173096
法定代表人:刘开永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29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加州小镇东侧通州文化旅游08片区项目工地食堂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为该单位员工提供就餐。经调查,该单位性质为法人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开永,身份证号512926196512289357。住址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路33号10栋1单元3楼5号, 注册号510100000173096。2013年10月15日进驻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加州小镇东侧通州文化旅游08片区项目,承担6幢楼房的主体建筑。设立的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免费为90多名工人提供午餐、晚餐,没有营业收入。执法人员因此确定此案无违法所得。李兴平自述该食堂自成立到2014年4月29日食堂采购食品原材料的费用为6500元,采购是从附近早市购买,无法提供票据,只提供了采购食品原材料的费用证明。执法人员因此认定此案的货值金额为6500元。该食堂在我局监督检查后自行停止为工人提供就餐,正在积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