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67号
案件名称:北京鼎香园餐饮有限公司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可口可乐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鼎香园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9763204
法定代表人:武兰香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9日我局接到举报,邓先生在位于通州区玉桥西里仁爱医院对面的鼎香园饺子城(通州店)就餐,发现可口可乐为过期产品,要求执法人员到场。我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实情况,该单位为客人提供的饮料可口可乐,净含量1.25升,生产日期20130719,保质期11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在该单位为客人结算的点菜清单,单号20140809-00031,显示大可乐单价10元,合计229.00元,邓先生已经现金结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