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 )食药监食 罚〔2014〕134 号
案件名称:王飞(主食厨房)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飞(主食厨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0日,接到玉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转来线索,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土桥花石匠小区140号楼1层底商发现一家“主食厨房”小吃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当事人王飞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当事人王飞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自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