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行罚(2014)20号
案件名称: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20682000070392
法定代表人:丁江铃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29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加州小镇东侧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南通市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加州小镇东侧通州文化旅游08片区项目设立的工地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为110名工人提供就餐。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食堂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炒锅2口、菜盆2个、菜刀2把、案板1个进行了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