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行罚【2014】37号
案件名称:陈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8日,张先生举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时尚街区底商沙县小吃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2014年5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举报登记表上记录的位于“通州区时尚街区底商沙县小吃”实际地址是通州区梨园地区园景西区11-3号底商,牌匾为“沙县小吃”,经营人为陈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面积有15平方米,经营场所有餐桌4张、椅子12把,1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生产经营。 2014年5月12日下午,当事人陈超到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经调查,经营人陈超,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湖坊乡石陡村涂家19号户3,身份证号362523198801094417。陈超称他4月11日正式营业,主要加工经营瓦罐砂锅,没有炒菜。由于小吃店面积比较小,生意不好,自营业到5月12日总的营业收入为500元。陈超自述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材料的费用为1500元。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客人点菜预结单及购买食品原材料的费用等相关的文字性材料,因此根据当事人的叙述确定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为1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