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70130号
案件名称:陈广宗(北京张金勇粮油商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广宗(北京张金勇粮油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253295
法定代表人:陈广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3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延平57190069、程英皓57190070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南20米的北京张金勇粮油商店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现场发现1名工作人员正在食品加工区操作制作凉菜拍黄瓜和做好的凉菜炸花生米、肉皮冻、拌豆腐丝, 分别盛放在塑料袋里。并在结账单上发现经营未在许可范围内的凉菜,分别是炸花生米12元、肉皮冻12元、拍黄瓜12元、拌豆腐丝12元。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责改〔2015〕170011号],要求立即停止加工、制作、销售凉菜的餐饮服务活动,待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凉菜的备注项目后方可继续经营凉菜。经请示主管领导,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制发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超范围经营的4种凉菜进行了扣押。陈广宗在《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认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