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 )食药监食罚〔2014〕135号
案件名称:张德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德辉(河间驴肉火烧)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7日,接到群众电话投诉举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格兰晴天小区南侧一家牌匾是“河间驴肉火烧”的小吃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建议移转稽查大队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张德辉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