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79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红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8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石淑敬、王赵伟陪同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王抗、路帅到北京红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9月10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为I07181069423D。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测,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26-2005的要求,双乙酸钠不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批次为2014年7月18日的五香牛肉为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18日从北京金红旭熟食店购进五香牛肉5kg,进货价格是40元/500g,出售价格是15元/份,合60元/500g,销售额共计60*10=600元。至2014年9月10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额为6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200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4年9月10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