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怀 )食药监食罚〔2015〕130023号
案件名称: 北京市新闻出版干部学校
当事人名称: 北京市新闻出版干部学校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通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石淑敬、彭海波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干部学校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1月29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 020-JCSP14008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于2014年8月19日生产的批次为2014年8月19日的馒头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当事人于2014年8月19日自制馒头100个,作为员工餐主食免费提供,若按市场销售价格为1元/个,货值金额为1*100=100元。至2015年1月29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0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1月29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属于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