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235号
案件名称:北京捞济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捞济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梁丽娟
主要违法事实:015年9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牛肉,羊肉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牛肉中检出了莱克多巴胺,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羊肉中检出了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5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羊肉,牛肉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AVFLUE20082823 GZAVFLUE20073823)。2015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的羊肉和牛肉,并将上述不合格批次羊肉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这份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销售菜品一共是896.00元,总共是896.00元。因此,当事人涉案产品牛羊肉的货值金额896.00元,销售该批次牛羊肉的违法所得为89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