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4 )第 9 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巴蜀永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拒不改正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巴蜀永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蒋玲云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16日10时10分至11时1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35号的北京市巴蜀永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安立新、刘春卉、房铭森、汪欣欣、郑家荣、王东伟共6人未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该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至2014年3月16日仍未改正。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