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当罚〔2015〕04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顶秀美泉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顶秀美泉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技术人员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一区顶秀美泉家园丙9号楼你单位的餐厅无菌采集了11寸盘等样品10件,2015年5月25日我局接到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检验报告,其中产品名称为11寸平盘(报告编号:NO 020-RCSP150508)、饭碗(报告编号NO 020-RCSP150510)、果汁杯(报告编号NO 020-RCSP150511)、11寸平盘(花纹)(报告编号NO 020-RCSP150514),4件样品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上述餐饮具是你单位用于消费者在以自助的方式用餐时盛放食品及饮料。我局至今未收到有关你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投诉,你单位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