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怀 )食药监食罚〔2015〕130167号
案件名称: 张静(北京永盛兴旺小吃店)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静(北京永盛兴旺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王雪芳、石淑敬到北京永盛兴旺小吃店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9月29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 020-JCSP15049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生产批次为2015年8月19日的油条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9日自制油条20根,销售价格为2元/根,销售额共计2*20=200元。至2015年9月29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00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9月29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