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20041号
案件名称:张秀玲(北京悦阳斋餐厅)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秀玲(北京悦阳斋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4141673
法定代表人:张秀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16日10时10分至10时4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王卫民(57190050)、王庆涛(57190052),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48号楼4号、5号、6号门店张秀玲(北京悦阳斋餐厅)餐饮服务场所内监督检查时发现:在操作间内冷藏柜里发现澳菲利牌羔羊卷肉5卷,净含量:2.50kg,生产日期:2011.07.04,保质期:-18℃以下24个月,生产商: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张秀玲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无任何疑义,并当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违法使用的澳菲利牌羔羊卷肉依法予以扣押,并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餐查扣[2015]120006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餐查扣[2015]120006号(扣押)物品清单,异地封存。张秀玲对上述扣押违法使用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经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5卷澳菲利牌羔羊卷肉是2015年4月15日从北京京丰怀牛羊肉店购进的,每卷进价150元,共计750元,购进1次。经调查核实,无违法所得,违法使用的食品货值金额750元。由于违法使用的食品属于易腐烂食品,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将违法使用的食品进行先行处理,当事人表示认可并签字。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