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70107号
案件名称:包胜高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包胜高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包胜高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9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位于怀柔区杨宋镇南年丰大队对面的无名早点铺,涉嫌无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违法经营早点,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该企业。” 201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延平(行政执法证号:57190069)、程英皓(行政执法证号:57190070)来到被举报地点,在向当事人包胜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南年丰村72号(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南年丰村大队对面)无名早点铺进行举报核查。经查,包胜高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南年丰村72号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包子、油条等早点。执法人员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现场发现的2样食物予以扣押,异地封存。包胜高在《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现场人员有我局执法人员杨延平、程英皓和当事人包胜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