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怀 )食药监食罚〔2014〕48 号
案件名称:杨士双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士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程国栋、袁超,出示行政执法证,编号:57190086、57190087,依法对你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帽山村石洞子自然村北200米处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在你处后厨发现有炉灶1台、刀1把、操作台1个,洗菜盆5个,现场不能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不能出示营业执照;2、进货单据1张,金额2315元;3、1名工作人员正在洗菜盆,持有健康证明;4、你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你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你从2014年7月3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到调查时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收取工人每人每天30元钱,每天12人用餐,获取营业收入2520元,未缴纳税款。购进原材料金额2315元,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2520元,违法所得2520元。违法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有刀1把,洗菜盆5个,折合人民币3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