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5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缘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缘德烤鸭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7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称其抽检的由北京金缘德烤鸭店有限公司制作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的油条检测结果为:铝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领导批准后,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2014年12月18日北京金缘德烤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委托陈艳菊协助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陈艳菊,女,身份证号码:110227196712051820,现任北京金缘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经理。经调查,涉案北京金缘德烤鸭店有限公司制作的油条(生产日期2014年9月19日)共计60根,在制作过程中使用了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钾的油条精。油条现已销售完毕,每根油条成本为1元人民币,销售价格为2元人民币,北京金缘德烤鸭店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油条货值金额120元人民币,获得违法所得60元人民币。因其制作不合格油条的工具不是专门用于制作油条,还制作其他食品,所以未对其工具进行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