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4〕160017号
案件名称:李后均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后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开阳里八区6号楼102的李后均经营的天天鲜肉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销售猪肉的经营活动。现场扣押猪肉35公斤。经调查核实,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21日,李后均主要从事猪肉的的经营活动,期间未建立台账,未留存购进票据,当日购进的猪肉未销售,购进价格每公斤20元,李后均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为2,0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