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10015号
案件名称:郝迪迪(北京丁点乐水饺店)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郝迪迪(北京丁点乐水饺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郝迪迪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3日,依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京张路口北路东中石油加油站南侧丁点乐水饺店,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从事经营的工具设备:菜墩1个;锅1口;大盆1个;漏勺3个;小盆1个;料盆1;菜刀1把;盘3个;碗3个;食品原材料豆腐0.5kg;娃娃菜0.5kg;面粉2kg;米2kg。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当场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予以扣押。此案经主管局长批准,当日准予立案,由刘士伟、李爽承办。本案至2015年3月18日调查终结。经查:郝迪迪于2015年2月22日开始,在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京张路口北路东中石油加油站南侧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截至201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到现场检查时,现场发现工具设备:菜墩1个;锅1口;大盆1个;漏勺3个;小盆1个;料盆1个;菜刀1把;盘3个;碗3个;原材料豆腐0.5kg;娃娃菜0.5kg;面粉2kg;米2kg,以上工具价值共计660元,食品原材料11.5元,营业收入为500元。货值金额共计511.5元,不足1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