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食行罚〔2014〕第 33 号
案件名称:薛济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薛济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薛济康
主要违法事实:本机关于 2014年5月26日发现你在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庄村294号北侧的餐饮经营服务场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在该处食品加工处理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加工设备和食品原料:炒锅1口、菜刀1把、菜盆1个、土豆1千克、面粉3千克、食用油1千克。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加工设备和食品原料全部予以扣押,异地封存。食品原料按进货价格核算,价值金额合计21元。经查,你于2014年5月2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开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至2014年5月26日被检查发现时止,期间违法营业收入200元整,货值金额合计22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