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040044号
案件名称:北京满乡情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粉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满乡情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艺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北台上村委会南700米处的北京满乡情餐饮有限公司抽取了粉条等样品,并委托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2015年4月9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其中粉条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AIATEA34742823),检测结论为:该样品经检测,铝的残留量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铝属于慢性中毒金属元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已于2015年4月10日送达给该单位,并于同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2015年3月10日我局抽检相同批次的粉条15千克、发现用于加工粉条的炒锅1口,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粉条、炒锅1口予以扣押,异地封存。经查,该单位于2015年3月1日从北京源利广诚食品店购进散装粉条34.6斤(即17.3千克),购进单价是每斤3.5元(即7元/千克),支付货款121元;用1.3千克粉条加工成品白菜炖粉条13份,白菜炖粉条每份售价是22元,收入286元,我局抽样1千克,该单位收取我局采样费3.6元,违法所得289.6元,库存15千克,被我局扣押,折合人民币105元。货值金额394.6元。该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