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30103号
案件名称:叶顺梅(北京顺梅小吃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叶顺梅(北京顺梅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7604192949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曹家庄村北50米北街9号从事早点经营活动,2015年8月13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取了当事人经营的规格为计量称重的油饼样本2个,并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2015年9月29日我局收到该中心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当事人经营的规格为计量称重的油饼的铝含量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2015年9月29日我局将此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疑义,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2015年8月13日共加工油饼10个(2.5千克),以每个1.5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2个),当事人制售该批不合格油饼经营额15元,货值金额15元,获得违法经营额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