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字【2014】020022
案件名称:北京荣康至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荣康至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12月11日,从供货商北京泰怡康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67元/瓶的价格购进了进口食品利福来复合片157瓶,进货总额10519元。随后,你单位通过电视电话或网络宣传对外发布信息,以15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14年10月13日共计售出156瓶,取得经营额23400元。你单位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利福来复合片的中文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你单位经营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利福来复合片的货值金额共计23550元,你单位未缴纳税金,你单位获得违法所得12948元。另查明,你单位在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利福来复合片期间,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