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60034号
案件名称:刘雪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雪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7日16时40分至17时0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晓慧(证件号:57040097)、杨荣光(证件号:57040165)对位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北望大桥往东黑山扈路六郎小火锅进行检查,并经2014年10月21日调查核实,刘雪芹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7日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有:不锈钢菜盘1个、香油1瓶;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5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元,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1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