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434号
案件名称: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X00104969
法定代表人:左琨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际在“乐成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是你单位。你单位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7月29日起,在“乐成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收取餐费,并以“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在“乐成学校”于2013年10月28日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至2014年1月6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你单位借用“乐成学校”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继续在“乐成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收取餐费,并继续以“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其间,你单位开具的号码分别为25904527、25904528的发票,付款单位显示为“北京市朝阳区民办学校工会联合会”。经查,上述两笔款项系付款单位分别为“乐成学校”支付的员工在校内就餐餐费,及为“乐成学校”在校内组织活动支付的餐费。综上,自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你单位在“乐成学校”从事餐饮服务,共收取餐费1540332元。上述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分别认定,均为1540332元。另查,2014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乐成学校”食堂操作间冰箱内,发现一桶味好美牌千岛酱,标注净含量:3L;生产者:味可美(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3年02月04日;保质期:9个月。在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月6日进行检查时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上述产品经现场称重剩余2.05Kg。经查,上述千岛酱有0.95 Kg用于2014年1月6日所供餐品的自选调料,因为是自助餐形式,没有单独菜品的出售价格,故无法计算上述0.95 Kg千岛酱用于经营的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上述千岛酱系你单位以70元/桶的价格购进,按进价计算,上述剩余2.05Kg的千岛酱的货值金额认定为47.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