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70077号
案件名称:北京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4526631
法定代表人:赵亨(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一起投诉举报,编号:【电】s2014111864号,反映关于工体北门对面世贸百货4层“南京大排档”的王府泡椒鸡中发现一只蟑螂的有关情况。2014年11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3号楼地上F4层E406、E407号的北京联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招牌名南京大排档)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该单位2014年11月10日中午销售的价值人民币32元的王府泡椒鸡内混有异物,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32元,货值金额不足人民币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京食药监[2014]11号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