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70104号
案件名称:周秀红(北京秀红福商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周秀红(北京秀红福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4082428
法定代表人:周秀红
主要违法事实:周秀红(北京秀红福商店),案发时间:2015年7月31日,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84号,重要证据: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磊(57190023)、王学鹏(57190022)在周秀红经营的北京秀红福商店内随机抽取宽甸满族自治县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聪明岛牌,规格为50克/袋,批次为2015.02.01的烤鱼片2袋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2015年7月31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 2121500000706号的检测报告表明从北京秀红福商店抽取的烤鱼片二氧化硫限量不符合SC/T3302-2010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7月31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当面送达周秀红,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认可。2015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对北京秀红福商店进行调查时,其声称涉案食品为其经营食品。当时有我局执法人员杨延平、程英皓以及负责人周秀红在场。重要证据有周秀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北京秀红福商店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3份。检验报告1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