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20040号
案件名称:杨玉玲(北京日正金缘餐厅)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未保持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整洁案
当事人名称:杨玉玲(北京日正金缘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296218
法定代表人:杨玉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杨玉玲(北京日正金缘餐厅)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操作间内地面有积水、有食物残渣,灶台有油渍、食材及公用具摆放杂乱。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17日9时35分至10时0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卫民(57190050)、王庆涛(57190053),根据2015年4月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对该餐饮服务场所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情况:操作间内地面有积水、有食物残渣,灶台有油渍。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由有关主要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