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行罚〔2014〕111号
案件名称:王贵珍(北京来源柯梦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来源柯梦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359633
法定代表人:王贵珍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4年8月27日到你超市进行食品抽样送检。2014年11月5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我局在你超市经销商品中抽检的王维新牌500克/袋规格2014年6月22日批次的泡豇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201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超市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对库存进行查验,未发现该食品。经核查,你超市经营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