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140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顺乐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顺乐康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766567-7
法定代表人:金光哲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日,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关于北京永顺乐康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经检测不合格“韩食美”牌蜂蜜柚子茶案件,并提供了北京永顺乐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邯郸市永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韩食美”牌蜂蜜柚子茶(生产日期是2013年4月5日,规格为510g/瓶)的销售明细台账复印件以及“韩食美”牌蜂蜜柚子茶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称产品标签中碳水化合物的标示值不符合修约间隔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6.2有关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以及表1的要求,判定产品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