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90051号
案件名称:王仲廷(北京上王峪秀松亭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仲廷(北京上王峪秀松亭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仲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上王峪村34号的王仲廷(北京上王峪秀松亭商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北京元鲜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山红番茄酱2袋,生产日期2014年1月7日,保质期限12个月,属于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后进一步调查,该过期食品尚未售出,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2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