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70020号
案件名称:胥建平(北京胥建平商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胥建平(北京胥建平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065161
法定代表人:胥建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你单位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延平(行政执法证号:57190069)、程英皓(行政执法证号:57190070)在向当事人胥建平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南年丰村11号的北京市胥建平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北京市胥建平商店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1101161450073731),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举报人举报的“合和意心”牌涮肉片进货票据1张,进货单位北京市天竺新运冷饮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单位北京市天竺新运冷饮批发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显示,“合和意心”牌涮肉片为10盒。当事人胥建平承认:举报人举报的“合和意心”牌涮肉片内混有塑料丝,其它9盒已售出,未见投诉举报。经请示主管领导,执法人员现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责改[2015]170004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