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50087号
案件名称:王同军(北京同军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同军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168858
法定代表人:王同军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3月11日到你商店进行食品抽样送检。2015年6月15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编号为231500001274、231500001288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我局在你商店经销食品中抽检的10种食品样品有2种经检测为不合格食品,分别是:标称为四川绵阳福来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蜀溢香牌120克/袋规格2015年1月25日批次的老坛泡笋尖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标称为成都逗尔香食品厂生产的逗尔想牌140克/袋规格2014年11月1日批次的酱花生(油炸类)酸价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2015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商店送达了以上2份检验报告,并对货架和库存进行查验,未发现以上2种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核查,你商店经营以上2种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为95元,违法所得为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