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 罚〔2015〕110065号
案件名称:焦荣山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焦荣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焦荣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举报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塔缘市场前美“美式炸鸡店”无证经营。201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塔缘市场前的“美式炸鸡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美式炸鸡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正在销售的炸鸡5个、鸡腿8个,未发现其他在售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违法经营的食品予以查封扣押。 经查,“美式炸鸡店”经营者为焦荣山,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塔缘市场前。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3日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进一步核实,焦荣山自营业以来由于刚刚开业,取得违法所得5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为10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