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30014号
案件名称:张爱舟(北京宏运威林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爱舟(北京宏运威林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磊、王学鹏到北京宏运威林商店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1月7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31400003637。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19300-2003标准,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批次为2014年8月9日的酒鬼花生为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9日从菏泽随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酒鬼花生40袋,进货价格是1.5元/袋,销售价格是2.5元/袋,销售额共计2.5*40=100元。至2015年1月7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额为1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40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1月7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