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 )食药监食 罚〔2014〕143 号
案件名称:北京信豪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馨康乐牌纯净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信豪婷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348636
法定代表人:葛景周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1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及食品国家监督抽检抽样单。当事人销售的由北京馨康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5月31日生产的馨康乐牌饮用纯净水,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依据GB 17323-1998、GB 17324-2003、GB 2762-2012进行检验,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抽检批次饮用水当事人共进货50桶,进货价为1.5元/桶,进货金额75元,售出40桶,售价为6元/桶,其余10桶为自己饮用。故该批次饮用水销售违法所得为1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