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 〕84号
案件名称:张伟明(北京明嘉义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伟明(北京明嘉义成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4148809
法定代表人:张伟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3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延平(行政执法证号:57190069)、程英皓(行政执法证号:57190070)在向北京明嘉义成商店店长于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风瑞一园1号楼和平路甲8号1至2层3单元101的北京明嘉义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店货架上摆放的盼盼牌法式软面包(净含量200克,规格:20gx10枚)3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14年3月5日,至检查时该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责改〔2014〕14-7号],于锐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现场发现的过期盼盼牌法式软面包予以扣押,于异地封存。当事人对扣押违法经营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14-4号]。经进一步核实,北京明嘉义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杨延平、程英皓承办该案,至2014年9月24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