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食当处〔2014〕10号
案件名称:王彩芳(北京笑开颜熟食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笑开颜熟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128128
法定代表人:王彩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在柜台上销售的牛肉、猪头肉等散装熟食未在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第 1 项处罚:1.警告;2.罚款 。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