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第70号
案件名称:王平(北京豫林江调料批发部)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平(北京豫林江调料批发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083942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3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天毅裕隆农副产品市场内北京豫林江调料批发部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9月12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1400002870的报告表明北京豫林江调料批发部经营的北京市杨镇正青酿造厂生产的批次为20140701的北京米醋,总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14年7月18日当事人从北京市杨镇正青酿造厂购进10桶批次为20140701的北京米醋用于经营,进货价格9元/桶,进货款合计90元,上述食品共购进一次。至2014年9月15日被查获时止,上述批次为20140701的北京米醋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15元/桶,销售款合计15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