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食行罚〔2014〕19号
案件名称:郑树春(北京鑫康乐福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康乐福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166551
法定代表人:郑树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鑫康乐福超市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3月27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231400000628的报告表明,北京鑫康乐福超市销售的标称广东天马果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马牌160克/袋规格2013年10月15日批次的酸乌梅苯甲酸含量超标,不符合卫生标准,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于2014年1月21日从北京市顺义区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130号的北京市石门莉莉食品批发店购进该商品用于销售,购进数量为3袋,进货价格是15元/袋,进货款合计45元,上述商品共进货一次。至201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到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是18元/袋,销售款合计54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商品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为9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