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50088号
案件名称:王永京(北京怀北金顺京兴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怀北金顺京兴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4146926
法定代表人:王永京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4月9日到你超市进行食品抽样送检。2015年7月9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编号为231500001675、231500001677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我局在你超市经销食品中抽检的3种食品样品有2种经检测为不合格食品,分别是:标称为丰宁满族自治县供销森林蔬菜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丰野牌1000克/袋规格2015年3月28日批次的森林蔬菜(木兰芽)二氧化硫、苯甲酸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标称为抚顺市顺城区鑫兴顺山野菜加工厂生产的1kg/袋规格2015年3月1日批次的野山菜(蕨菜)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201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超市送达了以上2份检验报告,并对货架和库存进行查验,未发现以上2种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核查,你超市经营以上2种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为143元,违法所得为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