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 食罚〔2015〕080104号
案件名称:张晓红(北京金红永旺副食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晓红(北京金红永旺副食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东寺渠农副产品市场975号的北京金红永旺副食品店所销售的“百花牌”牌荆花蜂蜜进行监督抽验,该荆花蜂蜜,生产日期:2015/05/03。标称商标:百花牌。规格型号:700g/瓶。2015年9月8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eport ID):GZAHXQAB52361823a,检测结论:该样品经检测,果糖和葡萄糖不符合GB 14963-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截至2015年9月14日当事人未提出进行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食品的行为。2015年9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27日从北京回龙观兴波商贸中心处购进该荆花蜂蜜30瓶,进价28.2元/瓶,售价30元/瓶, 2015年7月8日,当事人已销售25瓶,库存5瓶。当事人可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可以提供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已经建立进货台账。执法人员抽取样品为随机抽样,与当事人对抽取的样品共同检查后对抽取的样品进行了封样,共同签字确认。截至2015年9月8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食品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该批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00(30瓶30元)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4(30瓶30元-30瓶*28.2元)元,当事人未接到相关投诉,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