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00089号
案件名称: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国泰和美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国泰和美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7009219140
法定代表人:董瑞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7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1、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2日的知福铁观音茶(150g/袋);2、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日的知福清香铁观音茶(250g/袋);3、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5日的知福铁观音茶(250g/盒+50g);4、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的知福好山乌龙茶(180g/袋);5、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的椴树蜂蜜(700克/瓶);6、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的枣花蜂蜜(750克/瓶);7、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10日的洋槐蜂蜜(255克/瓶);8、2015年7月7日购进的鲤鱼进行了抽样检测,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上述食品均判定为不合格食品。2015年9月2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送达了相关检测报告。当事人无异议,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剩余的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总的货值金额5150.5元,共获利647.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查验并索要了供货方许可证,但未依法查验并索取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未完全索取票据(只有购进的鲤鱼提供了票据),当事人虽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记录内容不全面,未能完全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