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184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741885-4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201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后经核实当事人确曾销售过 “新家园猴头馍(750g)”(生产日期:2014年8月23日和2014年10月25日,生产厂家: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产品外包装上特别标注了“无蔗糖”字样,但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条的规定标示蔗糖在成品中的含量。经核实自2014年10月19日至2014年12月16日,当事人共购进该产品16盒,销售了1盒,于2014年11月14日退货4盒,2014年12月09日和12日分别退货3盒、6盒,换货2盒。本商品进货价格110元,销售价格129元,销售金额129元,货值金额为2064元,违法所得1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