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34号
案件名称:北京背篓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经营进口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背篓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6406882
法定代表人:谢文斌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2日,我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宋庄镇食药所执法人员到达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新村望都二街2号由北京背篓科技有限公司承租的办公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的员工正在此办公场所内将进口食品进行分拣打包以快递形式向全国各地发售。我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文斌进行了询问调查,谢文斌称北京背篓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新村望都二街2号的办公场所没有注册分支机构,也没有办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我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新村望都二街2号办公场所商品储存区(商品货架区和商品退货区)未销售和客户退回的进口食品(10个品种,共计256件)在现场予以扣押。经调查核实:北京背篓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新村望都二街2号的办公场所未经许可从事经营进口食品,已经销售的进口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6233元,未销售的进口食品按网上预定的价格来计算货值金额为16682元,总的货值金额为42915元。因为该公司是刚开始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进口食品的,为了吸引客户进行了促销活动,活动发放的优惠卷和补贴导致亏损,销售利润为负数,-230元,所以无非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