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98号
案件名称:王树国(北京于家务弘凯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树国(北京于家务弘凯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1日于家务食药所执法人员对王树国经营的北京于家务弘凯商店该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洪金辉牌九制红梅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5日,保质期12个月,美好时光牌原味海苔生产日期为2013年7月7日,保质期12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当天两种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进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