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1176号
案件名称:杜琦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杜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期间,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1号楼1206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与北京推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有网络推广协议、代收货款协议,通过“http://jiangjiu.jianhuo.com/”销售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茂翔酒厂生产的“老杜”酱酒(A),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4年12月8日,共计销售156瓶,成本价格41.5元/瓶,销售价格:50元/瓶,销售金额:7800元,获利:1326元;销售“老杜”酱酒(B),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4年12月8日,共计销售42瓶,成本价格:43元/瓶,销售价格:100元/瓶,销售金额:4200元,获利:2394元。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老杜”酱酒货值金额共计12000元,违法获利共计37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