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116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处销售的金屯牌“清香葵花籽油”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金屯牌“清香葵花籽油”(生产日期:2014年04月18日,规格型号:2.174L/瓶)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苯并(a)芘标准指标:≤10,实测值:12.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国CCS1410043-01。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