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00116号
案件名称:经营含有孔雀石绿的武昌鱼案
当事人名称:尚紫叶(北京霸力安业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尚紫叶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6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丙46号(京客隆超市一层)尚紫叶(北京霸力安业商贸中心)经营的水产品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抽取武昌鱼样品4斤。2015年6月24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督抽检检验报告(GC1511060246)”,案源编号2015000802036号,检验报告显示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