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118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990213-7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处销售的芮芮牌“川味香肠(麻辣味)”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芮芮牌“川味香肠(麻辣味)”(生产日期:2014年08月18日,规格型号:300g/袋)山梨酸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山梨酸,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4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No国CCS1410110-01)。2014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检验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11日从北京一鲜良品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了15袋芮芮牌“川味香肠(麻辣味)”(生产日期:2014年08月18日,规格型号:300g/袋),进货成本单价为39.55元/袋,进货成本共计593.25元,当事人在2014年9月11日收到上述产品后即开始售卖,截止2014年10月7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均为51.60元/袋,销售额共计774.00元,即货值金额为774.00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15袋芮芮牌“川味香肠(麻辣味)”缴纳税款的相关证明,故当事人销售上述15袋芮芮牌“川味香肠(麻辣味)”(生产日期:2014年08月18日,规格型号:300g/袋)净利润为180.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07


